第2种观点: 行规由总理以令形式签署公布。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对行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令公布施行。签署公布行规的令载明该行规的施行日期。法律依据:《行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二十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对行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令公布施行。签署公布行规的令载明该行规的施行日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制定行规的事项: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是第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这些行政管理职权是:(1)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行政、监察工作;(8)领导和管理国防事业;(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10)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11)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2)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13)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4)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15)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16)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1.60岁以上农民每月可以在农村信用社领取退休补贴金400元。2.国家全力资助农村修路,每家每户每人岀100元,六十岁以上十八岁以下人群不需要岀钱。3.补贴农民种地,一亩地每年补贴300元,六十岁以上农民补贴翻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制定行规的事项: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是第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这些行政管理职权是:(1)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行政、监察工作;(8)领导和管理国防事业;(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10)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11)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2)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13)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4)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15)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16)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2]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 [2]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1种观点: 一、最新丧假国家规定是什么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二、关于丧假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2、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三、丧假中直系亲属的规定是什么1、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2、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岳父母或者公婆过世,也列入可享受丧假的范围。对于超出这一范围的亲属,企业有自行解释权。3、由于我国历史形成的风俗,祖辈的丧礼,孙辈一般也在必须列席的范围内,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单位也将祖辈去世列入职工可享受的丧假范围,具体由各企业自主认定。由此可见,根据最新丧假国家规定,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去世时,劳动者可以休最少三天的丧假,并且是带薪休假,单位要正常支付工资报酬。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办理丧事花费的时间,及往来路程距离情况,决定丧假的天数。目前,在大型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还存在丧假的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3种观点: 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2]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 [2]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1种观点: 律师解答:1.60岁以上农民每月可以在农村信用社领取退休补贴金400元。2.国家全力资助农村修路,每家每户每人岀100元,六十岁以上十八岁以下人群不需要岀钱。3.补贴农民种地,一亩地每年补贴300元,六十岁以上农民补贴翻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制定行规的事项: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是第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这些行政管理职权是:(1)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行政、监察工作;(8)领导和管理国防事业;(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10)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11)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2)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13)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4)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15)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16)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2]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 [2]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规包括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法规多称为条例,也可以是全国性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法规应该遵循的原则很多,根据不同的层次,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 政治原则和原则。这是我国行的最高原则,它规定行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第二类 是行的一般原则,也叫基本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
第2种观点: 行规由制定,行规是指根据和法律,依照行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等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由于法律中关于行政权的规定往往更具原则性和抽象性,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规是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主要形式。一、简述行规的基本特征。(1没有统一完整的行规范;(2)行规范表现为多种法律形式,是由各种不同效力层次的行为规范构成的统一体;(3)行规范众多,内容广泛;(4)行规范具有明显的可变性;(5)行政程序规范是行特有的一种行为规范,通常与行政实体规范交织在一起,并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中。二、行规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应优先适用行规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规相抵触。行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和法律,并且按照《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行规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是指各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行规和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的根据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一般适用于当地的行政管理工作。行规是行政活动的重要依据,其数量、适用范围和使用频率在所有行形式中居于首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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