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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力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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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育行政机关是依、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教育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教育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其次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当事人给予什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什么要公开,重大的行政处罚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依法举行听证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公开举行,要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导,这样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对广大公民进行教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第三款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育行规由制定,部门规章由教育部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级立法机关及制定。教育行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为主管理的。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权利:依法行使主管事项的决定权,不必请示门行使教育行政权,不受其他机关的非法干涉级相对,上级对下级有执法监督、业务指导关系,下级有权处理职权范围内的教育行政事务(各负其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八十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不是国家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只能由国家机关依法作出,学校只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社会机构,无权对学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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