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性在离婚后无法承担抚养费,可进行相应减免,具体数额由双方商议达成。
亦可寻找其他补偿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之子女,另一方可担负必要生活费与教育费的部分乃至全额,金额及期限由双方协议;
如协议不成,则交由人民裁决。
此外,子女于必要之时,仍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所定数额的合理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