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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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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制定行规的事项: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是第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这些行政管理职权是:(1)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行政、监察工作;(8)领导和管理国防事业;(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10)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11)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2)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13)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4)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15)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16)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行规由总理以令形式签署公布。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对行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令公布施行。签署公布行规的令载明该行规的施行日期。法律依据:《行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二十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对行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令公布施行。签署公布行规的令载明该行规的施行日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制定行规的事项: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是第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这些行政管理职权是:(1)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行政、监察工作;(8)领导和管理国防事业;(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10)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11)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2)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13)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4)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15)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16)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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