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缺乏法律约束力,双方亦无法享有夫妻权利与义务。
同居期内的财产,应依据当事人之协议处理,若协议失败,则由按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裁决。
对于因重婚引发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置,不可侵犯合法婚姻的当事人的财物权益。
至于在该婚姻下所生之子,则受父母子女有关条款的规制。
若是婚姻被判定无效,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