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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份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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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转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具体如下:1、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归合法继承人承受;2、在遗嘱继承,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但又未实际接受遗产时死亡的,也已经实际享有和取得遗产继承权,其应继承的遗产同样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3、在遗赠中,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未实际接受遗赠的财产死亡的,其受遗赠的财产也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代继承和转继承区别是什么:1、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同时死亡,转继承是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2、继承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子女直接对遗产的分割,转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3、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4、可继承范围不同。转继承,即可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则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转继承人所继承份额即为去世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如果转继承人有多人的,按法定继承原则继承一般将遗产均分继承。但是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继承,具体各自所占份额可以协商。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3种观点: 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转让给其他继承人,但是继承权不可以转让,因为继承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的财产权利,具有一定的人生专属性,该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所继承到的遗产,可以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种观点: 转继承人的份额是怎么算的法律分析:转继承人的份额为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2种观点: 转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具体如下:1、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归合法继承人承受;2、在遗嘱继承,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但又未实际接受遗产时死亡的,也已经实际享有和取得遗产继承权,其应继承的遗产同样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3、在遗赠中,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未实际接受遗赠的财产死亡的,其受遗赠的财产也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代继承和转继承区别是什么:1、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同时死亡,转继承是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2、继承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子女直接对遗产的分割,转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3、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4、可继承范围不同。转继承,即可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则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3种观点: 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转让给其他继承人,但是继承权不可以转让,因为继承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的财产权利,具有一定的人生专属性,该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所继承到的遗产,可以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种观点: 转继承人的份额是怎么算的法律分析:转继承人的份额为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2种观点: 转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具体如下:1、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归合法继承人承受;2、在遗嘱继承,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但又未实际接受遗产时死亡的,也已经实际享有和取得遗产继承权,其应继承的遗产同样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3、在遗赠中,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未实际接受遗赠的财产死亡的,其受遗赠的财产也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代继承和转继承区别是什么:1、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同时死亡,转继承是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2、继承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子女直接对遗产的分割,转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3、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4、可继承范围不同。转继承,即可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则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3种观点: 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转让给其他继承人,但是继承权不可以转让,因为继承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的财产权利,具有一定的人生专属性,该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所继承到的遗产,可以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种观点: 转继承人的份额是怎么算的法律分析:转继承人的份额为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2种观点: 转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具体如下:1、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归合法继承人承受;2、在遗嘱继承,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但又未实际接受遗产时死亡的,也已经实际享有和取得遗产继承权,其应继承的遗产同样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3、在遗赠中,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未实际接受遗赠的财产死亡的,其受遗赠的财产也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代继承和转继承区别是什么:1、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同时死亡,转继承是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2、继承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子女直接对遗产的分割,转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3、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4、可继承范围不同。转继承,即可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则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3种观点: 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转让给其他继承人,但是继承权不可以转让,因为继承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的财产权利,具有一定的人生专属性,该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所继承到的遗产,可以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继承人将其应继承份额让与其他继承人,属于继承人之间的自愿处分行为,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继承人之间将自己应继承份额让与其他继承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2种观点: 转继承人的份额是怎么算的法律分析:转继承人的份额为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3种观点: 转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具体如下:1、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归合法继承人承受;2、在遗嘱继承,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但又未实际接受遗产时死亡的,也已经实际享有和取得遗产继承权,其应继承的遗产同样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3、在遗赠中,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未实际接受遗赠的财产死亡的,其受遗赠的财产也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代继承和转继承区别是什么:1、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同时死亡,转继承是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2、继承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子女直接对遗产的分割,转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3、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4、可继承范围不同。转继承,即可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则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1种观点: 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转让给其他继承人,但是继承权不可以转让,因为继承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的财产权利,具有一定的人生专属性,该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所继承到的遗产,可以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2种观点: 转继承人的份额是怎么算的法律分析:转继承人的份额为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继承份额的分配,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直接根据遗嘱的内容,由相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继承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遗产继承比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遗产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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