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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监护权的归属和受理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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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变更抚养权案件的管辖应该为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二)子女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三)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四)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和态度。(五)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的感情状况。经济能力不是绝对的考量因素,谁可以把孩子照顾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会尊重孩子本身的意愿,尽量将监护权判给孩子塬本的主要照顾者,以减少孩子生活上的变动如是由经济能力较差的一方取得监护权,法官也可能会要求另一方多负担一些扶养费用,藉由双亲的分工,使孩子能继续在有爸爸、有妈妈关爱的环境下成长。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记录,会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适宜照顾孩子,除特别情况外,会将监护权判给没有暴力的一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 第三十五条 依法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之人时,对已发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负担权利义务不利于该子女。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一)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二)子女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三)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四)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和态度。(五)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的感情状况。经济能力不是绝对的考量因素,谁可以把孩子照顾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会尊重孩子本身的意愿,尽量将监护权判给孩子塬本的主要照顾者,以减少孩子生活上的变动如是由经济能力较差的一方取得监护权,法官也可能会要求另一方多负担一些扶养费用,藉由双亲的分工,使孩子能继续在有爸爸、有妈妈关爱的环境下成长。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记录,会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适宜照顾孩子,除特别情况外,会将监护权判给没有暴力的一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 第三十五条 依法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之人时,对已发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负担权利义务不利于该子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发生监护权纠纷时,可以申请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调解解决;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2种观点: 裁判监护权的归属标准如下:一般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1种观点: 律师解析:天然气开户不需要本人前往办理,个人只需要携带房屋产权所有人身份证和房屋产权有效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贷款合同或物业明等)至就近燃气营业厅办理开户手续即可【法律依据】:《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天然气管网,提高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效率,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应该向提交申请,在申请之前应该要递交材料,只要申请人满足法定的监护人的条件,就可以向申请成为监护人。如果出现两个申请人,就以前一顺位的申请人优先。未成年人监护人证明应该到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3种观点: 一、指定监护人判决书的内容包括什么指定监护人判决书的内容包括起诉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写明起诉的原因和理由,写出作出的决定,审判员员签名。署名指定监护人决定书格式中必须包括指定特定监护人的原因以及审理此案的审判员及审判日期。指定监护人判决书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指定的监护人也可称之为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应该对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负责。监护人可以分为法定、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的。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二、不服指定监护人判决书上诉可以吗不服指定监护人判决书上诉可以的,如果指定的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或者是当事人认为指定监护人不适宜监护被监护人的,可以向人民上诉变更监护人。三、孩子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哪些孩子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或精神病人的康复及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应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变更抚养权案件的管辖应该为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二)子女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三)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四)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和态度。(五)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的感情状况。经济能力不是绝对的考量因素,谁可以把孩子照顾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会尊重孩子本身的意愿,尽量将监护权判给孩子塬本的主要照顾者,以减少孩子生活上的变动如是由经济能力较差的一方取得监护权,法官也可能会要求另一方多负担一些扶养费用,藉由双亲的分工,使孩子能继续在有爸爸、有妈妈关爱的环境下成长。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记录,会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适宜照顾孩子,除特别情况外,会将监护权判给没有暴力的一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 第三十五条 依法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之人时,对已发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负担权利义务不利于该子女。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一)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二)子女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三)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四)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和态度。(五)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的感情状况。经济能力不是绝对的考量因素,谁可以把孩子照顾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会尊重孩子本身的意愿,尽量将监护权判给孩子塬本的主要照顾者,以减少孩子生活上的变动如是由经济能力较差的一方取得监护权,法官也可能会要求另一方多负担一些扶养费用,藉由双亲的分工,使孩子能继续在有爸爸、有妈妈关爱的环境下成长。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记录,会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适宜照顾孩子,除特别情况外,会将监护权判给没有暴力的一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 第三十五条 依法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之人时,对已发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负担权利义务不利于该子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二)子女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三)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四)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和态度。(五)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的感情状况。经济能力不是绝对的考量因素,谁可以把孩子照顾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会尊重孩子本身的意愿,尽量将监护权判给孩子塬本的主要照顾者,以减少孩子生活上的变动如是由经济能力较差的一方取得监护权,法官也可能会要求另一方多负担一些扶养费用,藉由双亲的分工,使孩子能继续在有爸爸、有妈妈关爱的环境下成长。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记录,会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适宜照顾孩子,除特别情况外,会将监护权判给没有暴力的一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 第三十五条 依法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之人时,对已发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负担权利义务不利于该子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变更抚养权案件的管辖应该为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1种观点: 确定监护人是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成长有利等方面从近亲属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确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一、规定如何确定唯一监护人?监护人是对无行为能力人和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民法典》对监护人确定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二、对委托监护的承担是如何规定的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称监护委托。监护职责是否可以委托于他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涉及法律上监护目的贯彻的问题。从理论上说,监护是法律上强行的制度,中心点在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因此原则上应不容许委托,除非基于受监护人的教育或受照顾必要。我国司法实践基于某种实用的考虑,承认了委托监护。《民法典》中对监护人的规定有: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二)子女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三)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四)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和态度。(五)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的感情状况。经济能力不是绝对的考量因素,谁可以把孩子照顾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会尊重孩子本身的意愿,尽量将监护权判给孩子塬本的主要照顾者,以减少孩子生活上的变动如是由经济能力较差的一方取得监护权,法官也可能会要求另一方多负担一些扶养费用,藉由双亲的分工,使孩子能继续在有爸爸、有妈妈关爱的环境下成长。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记录,会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适宜照顾孩子,除特别情况外,会将监护权判给没有暴力的一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 第三十五条 依法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之人时,对已发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负担权利义务不利于该子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发生监护权纠纷时,可以申请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调解解决;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二)子女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三)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四)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和态度。(五)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的感情状况。经济能力不是绝对的考量因素,谁可以把孩子照顾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会尊重孩子本身的意愿,尽量将监护权判给孩子塬本的主要照顾者,以减少孩子生活上的变动如是由经济能力较差的一方取得监护权,法官也可能会要求另一方多负担一些扶养费用,藉由双亲的分工,使孩子能继续在有爸爸、有妈妈关爱的环境下成长。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记录,会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适宜照顾孩子,除特别情况外,会将监护权判给没有暴力的一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 第三十五条 依法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之人时,对已发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负担权利义务不利于该子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估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可知,监护人不一定要由指定,如果有法定监护人的,由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如果没有法定监护人并且监护人对确定监护权不服的,由指监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估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可知,监护人不一定要由指定,如果有法定监护人的,由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如果没有法定监护人并且监护人对确定监护权不服的,由指监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2种观点: 裁判监护权的归属标准如下:一般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估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可知,监护人不一定要由指定,如果有法定监护人的,由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如果没有法定监护人并且监护人对确定监护权不服的,由指监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监护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但是,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从这个意义来讲,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似乎更为妥当。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3种观点: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监护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可以变更吗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可以变更。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二、监护人违法能申请孩子更换监护权吗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三、民事诉讼法管辖的不同情况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2、一般地域管辖权的例外:(一)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二)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三)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四)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五)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六)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七)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1种观点: 确定监护权的因素有:监护人的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被监护人的年龄、性别以及他们自己的意愿。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监护人的权利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3种观点: 确定监护人是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成长有利等方面从近亲属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确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一、规定如何确定唯一监护人?监护人是对无行为能力人和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民法典》对监护人确定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二、对委托监护的承担是如何规定的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称监护委托。监护职责是否可以委托于他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涉及法律上监护目的贯彻的问题。从理论上说,监护是法律上强行的制度,中心点在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因此原则上应不容许委托,除非基于受监护人的教育或受照顾必要。我国司法实践基于某种实用的考虑,承认了委托监护。《民法典》中对监护人的规定有: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1种观点: 裁判监护权的归属标准如下:一般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一、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发生事故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如果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发生事故,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申请更换监护人的,根据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然后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重新依法指定监护人。二、老人痴呆指定监护人有哪些规定老人痴呆指定监护人的规定:1、对老年痴呆症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2、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3、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在规定指定监护人前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免除指定监护人的责任。三、哪些情况可以变更监护权可以变更监护权的情况: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忽视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拒绝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3、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监护人的权利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3种观点: 确定监护权的因素有:监护人的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被监护人的年龄、性别以及他们自己的意愿。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监护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变更抚养权案件的管辖应该为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监护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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