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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收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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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许昌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令第5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许昌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的办理流程1、受理:由申请人向省辖市提交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材料。对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的,给予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退回。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省辖市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3、决定:经省厅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报批,以省厅名义下发准予许可的批复,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机关,由其通知申请人。4、送达:印发省厅批复文件,制作《保安培训许可证》,通知省辖市主管部门领取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三、许昌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办理的材料1、设立申请书2、法人资格证明3、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来源的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归属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2种观点: 一、漯河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在哪办理河南省厅二、漯河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法律依据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令第5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机关。省级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二)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机关审查:(一)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第六条规定:设区的市级机关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收到申请资料的书面凭证;(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设区的市级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七日内审查完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机关审查。省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规定: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并对培训机构的校园、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一)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二)保安培训机构设立报告书;(三)校园、校舍、资金等有关证明文件;(四)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省级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应当同时发给《保安培训许可证》,并报备案;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公密发〔2018〕25号)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保安培训单位设立许可。从受理从事保安培训的申请到作出决定的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

第3种观点: 一、许昌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什么时间办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7:30二、许昌设立普通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在哪办理办理地点: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海街与竹林路交汇处向南100米路东三、许昌设立普通保安服务公司审批流程怎么走(1)受理:由申请人向省辖市提交申请设立普通保安服务公司材料。对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的,给予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退回。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省辖市一是按照河南省《关于利用河南省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专人登陆河南省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在线查询申请单位股东、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属于惩戒对象;二是采取当事人书面承诺、部门间核查(走访、电话咨询、信函)等方式,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提交的个人简历、从业资质和无犯罪记录进行核查;三是对申请单位的住所、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等进行现场核查。若申请单位股东、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不属于惩戒对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从业资质真实合法且现场核查情况与申报材料相符,由核查人员写出核查报告、填写核查表,经逐级审核,以省辖市名义上报省厅(若有关人员承诺内容与法定条件不符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充说明);若申请单位股东、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属于惩戒对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个人简历存在伪造、虚假现象的,申报材料与现场核查情况不符的,由核查人员写出核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核,给予不予许可的决定。(3)决定:经省厅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报批,以省厅名义下发准予许可的批复,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机关,由其通知申请人。(4)送达:印发省厅批复文件,制作《保安服务许可证》,通知省辖市主管部门领取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四、许昌设立普通保安服务公司审批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令第5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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