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如下: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并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测和管理,建立相应的台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法律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第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三)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四)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文件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级审查权限的,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材料转报有审查权限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转报时间应当计入审查期限。
第3种观点: 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规定解读修订及出台的背景《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近几年石化行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危化品管理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国家对2002年颁布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中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区内仓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着更大的责任和挑战。另一方面,随着港口危险货物码头、罐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安全风险日益增加,各地在近几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中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也取得了不少新的管理经验。因此,需要通过修订9号令,做好规章与新条例的衔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监管。 修订的原则这次修订涉及的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较大,调整内容较多,关系较为复杂。新9号令的修订,秉承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遵循如下基本原则:一是严格遵循上位法,充分体现行业特点。新9号令既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特点和安全管理的实际做法,做到上位法与行业特点的有机结合。二是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制度,增大了法律责任,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安全监管转变。三是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规律,也是创新安全生产机制的一个方向和着力点,对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意义尤为特殊。适用范围和框架新9号令适用于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安全管理;采用分章表述方法,分为总则、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篇幅由原来的41条,扩充为63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建立了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根据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9号令从港口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系统地建立、规范了安全条件审查制度,同时,对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做了衔接性规定。(二)设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新9号令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这一许可,但为了便于港政部门加强安全监管,明确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领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同时,配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作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配套文件。(三)完善安全评价管理制度安全评价工作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做好源头把关,为港政部门的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新9号令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人员和工作范围做了性要求,并对评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四)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新《条例》明确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要求。新9号令根据新《条例》内容,并参照安监部门的现有工作要求,建立了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评估、备案等内容。(五)设立开拆查验制度为规避监管,港口危险货物瞒报或者谎报现象时有发生,给港口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根据新《条例》,新9号令明确了涉嫌夹带或谎报等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同时,为避免重复开拆箱,规定了港口和海事之间的通报机制。(六)强化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为落实和强化港口企业的主体责任,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并充分吸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9号令在企业经营资质、安全设施配置、作业申报、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作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七)完善应急管理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多种危害并存、社会危害大的特点,一旦救援不力,将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非常大的影响。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新9号令对港口企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应急资源配置、应急救援训练演练、应急响应、事故报告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八)加大法律责任新9号令依据新《条例》,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加大了经济处罚的力度。2.违反港航法律对船长按哪些规定处罚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3.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第五条 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具体内容建议搜索锦程全球订舱中心咨询里面查询4.港口安全管理制度这个你可以参考下,希望可以帮到你为完善公司的用工制度,规范现场对装卸工人的使用,加强对装卸工人的管理,明确工人的福利待遇,特制定本制度。(一)装卸工人的录用1. 装卸工班固定工人的编制定员由总调度室核定,装卸工班录用工人须报经总调度室批准。2. 录用装卸工人的条件(1)装卸工人必须符合计生条例,三证齐全(身份证、计生证或未婚证、务工证明)。(2)经体格检查合格,五官端正,身体健康,适合体力劳动者。3. 经录用的装卸工人由总调度室统一备案,办理进出港工作卡,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及领用劳保安全用品。4. 因生产任务繁重,固定工人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可由装卸班长向总调度室提出雇请临时工人的申请,经总调度室同意后方可雇请临时工人,由总调度室统一备案,办理进出港的相关手续。5. 装卸工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总调度室研究决定开除,并收回进出港工作卡。(二)装卸工人的管理1. 装卸工人由工班班长负责日常管理,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服从现场调度员的指挥。2. 装卸工班班长的条件(1)服从公司现场调度统一安排,有较强的责任心。(2)在班里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深得工人的拥护。(3)处事公平,分配合理。(4)能以身作则,带领工人做好各项生产工作。(5)关心工人的安全、生活。(6)代表工人的利益,敢于向公司领导反映工人的要求及心声。3. 装卸工班班长的产生办法装卸工班班长由装卸工人选举产生,经总调度室批准后开始履行班长职责,享受班长的待遇,对不称职的班长,由总调度室研究决定给予免职。(三)装卸工人的待遇1. 经录用的装卸工人由公司提供食宿条件(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使用者本人支付 ),公司提供必须的劳保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船舶运载危险货物存在安全和危险,所以国家对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资格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也是为了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所以对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要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而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也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要具备相应的适航和适装的条件,才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法律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法律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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