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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包括 法律问题

来源:339美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扣缴义务人包括凡应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2种观点: 扣缴义务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2、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法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代扣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代扣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两类:(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2)为纳税人办理汇款的单位。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同于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不持有纳税人的收入,无法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应纳的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则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因而可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金并代为缴纳。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置,并责令其补缴税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3种观点: 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6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个人所得税中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节约征税成本,实行源泉扣缴而设置的。税法上对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如果未履行这些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扣缴义务人的确定就变得十分重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是字数越少,信息量越大,扣缴义务人的确定也是如此。一般来说,我们去上班,每月领取工资,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公司为我们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因为工资支付关系较为直接和明确,扣缴义务人很容易确定,这个场景也是我们平时最常见的扣缴义务人。但是,现实的复杂性往往又不是像支付工资这般简单,对扣缴义务人的确定也就变得不那么确定。通过梳理文件,我们对扣缴义务人进行了归纳。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多方关系时,往往是第三方支付或者非直接支付,扣缴义务人就变得不那么确定。比如说农民工遇到总分包时,发包单位设立工资预储账户,由分包方向发包方和总包方提供工时考勤等资料,提交银行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如果我们仅仅按照税法的规定是很难确定扣缴义务人的。对于这种复杂情况,需要一个原则来明确扣缴义务人。因此,税务总局通过国税函的形式规定,“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样一来,从原则上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明确,即不管谁最终直接支付,具有支付决定权的,也就是对发给谁,发多少说了算的是扣缴义务人。那么上例中的分包方作为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约方,对农民工的日常工时考勤进行记载,并据此计算工资所得数额,明显对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尽管最终直接支付并不是分包方,但分包方应作为扣缴义务人。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深入研究,强化监督,确保《税收征管法》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我们要在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税收征管法》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要从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几个环节着手,进一步规范征管程序,提高执法行为的规范性。要坚持不懈地开展税法宣传,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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