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国企对外担保需取得董事会授权,同时不得超过净资产10%,需披露担保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公告。国企对外担保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司法》和《担保法》。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国有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需要经过董事会授权,并且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此外,国有企业还需要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具体来说,国企在对外提供担保之前,必须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并填写相关的担保申请表进行备案。在此过程中,董事会需要全面评估担保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此外,在提供对外担保后,国有企业还需要按照规定向公众披露担保事项,并在年度报告中对担保情况进行公告,以保证公众知情权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当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担保行为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国企在提供对外担保时需要注意哪些风险?国企在提供对外担保时需要注意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的风险。在担保行为中,企业需要充分评估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以及可能面临的市场变化和经济风险等因素。此外,在担保过程中,国企还需要注意防范操作风险,建立起对内部担保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发生。总之,国企提供对外担保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建立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以防范担保风险的发生,同时保护公众和投资者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决策实行董事会集体决策制度。
第1种观点: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但要由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相反的规定。未经股东会作出的关于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无效。一、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是怎样的?《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1)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决议通过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看出,对于担保是由股东会议通过还是由董事会议通过,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约定。(2)法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决议。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就是说,为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议通过,而不能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来由董事会通过。另外,“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是什么?1、被担保人须是担保人依法在境内外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2、被担保人不得为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资源开发类企业除外;净资产应为正值;3、对担保人的要求: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4、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担保无需批准;5、担保履约逐笔核准,履约后追偿所得外汇资金结汇需经外管局逐笔核准;6、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15日内到外管局办理登记三、公司对外担保注意事项有哪些?1、对外担保金额不受被担保人的股权投资比例2、融资性担保项下主债务资金不得以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借贷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3、非融资行担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权限和金额4、取消担保人外汇收入要求5、对外反担保:对境外机构提供的反担保纳入对外担保管理,为境内机构提供的反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公司如果要对外进行担保的话,是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的,也就是说,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在2/3以上通过的话,公司才可以正式对外进行担保。另外公司法当中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也作出了,这主要也是为了规避给公司带来一些不必要的债务债权风险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2种观点: 1、从法律和行规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与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相似。2、董事和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3、如果董事和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必须撤销担保,承担法律责任,并追回非法提供担保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3种观点: 国企对外担保需取得董事会授权,同时不得超过净资产10%,需披露担保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公告。国企对外担保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司法》和《担保法》。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国有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需要经过董事会授权,并且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此外,国有企业还需要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具体来说,国企在对外提供担保之前,必须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并填写相关的担保申请表进行备案。在此过程中,董事会需要全面评估担保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此外,在提供对外担保后,国有企业还需要按照规定向公众披露担保事项,并在年度报告中对担保情况进行公告,以保证公众知情权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当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担保行为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国企在提供对外担保时需要注意哪些风险?国企在提供对外担保时需要注意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的风险。在担保行为中,企业需要充分评估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以及可能面临的市场变化和经济风险等因素。此外,在担保过程中,国企还需要注意防范操作风险,建立起对内部担保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发生。总之,国企提供对外担保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建立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以防范担保风险的发生,同时保护公众和投资者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决策实行董事会集体决策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方式包括:借款、发行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等。2、“融资租赁担保”是指在用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设备时,担保人向出租人担保,当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由担保人代为支付。3、“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包括现汇履约担保和非现汇履约担保,其中现汇履约担保是指担保人向供给设备的一方担保,如进口方在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照合同规定将产品交付供给设备的一方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其附加的利息,则担保人按照担保金额加利息及相关费用赔偿供给设备的一方。非现汇履约担保不以现汇方式对外支付,不属本细则管理范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投资(融资)担保公司不能进行民间借贷经营活动。 2、投资(融资)担保公司是经国家批准的,从事特定投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 《 融资性担保公司 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需要由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具体要由章程作出相关的规定。第二,不可以超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额度对外提供担保。第三,为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只能由股东会决定,而且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表决,表决由会议上的其他股东所拥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种观点: 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提供担保时法律上无差别,但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如违反规定需撤销担保并承担赔偿责任。1、从法律和行规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并无太大差异。2、董事和经理不得用公司资产为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3、董事和经理违反了该法规定,用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应责令撤销担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收回违法担保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2种观点: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但要由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相反的规定。未经股东会作出的关于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无效。一、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是怎样的?《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1)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决议通过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看出,对于担保是由股东会议通过还是由董事会议通过,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约定。(2)法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决议。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就是说,为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议通过,而不能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来由董事会通过。另外,“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是什么?1、被担保人须是担保人依法在境内外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2、被担保人不得为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资源开发类企业除外;净资产应为正值;3、对担保人的要求: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4、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担保无需批准;5、担保履约逐笔核准,履约后追偿所得外汇资金结汇需经外管局逐笔核准;6、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15日内到外管局办理登记三、公司对外担保注意事项有哪些?1、对外担保金额不受被担保人的股权投资比例2、融资性担保项下主债务资金不得以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借贷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3、非融资行担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权限和金额4、取消担保人外汇收入要求5、对外反担保:对境外机构提供的反担保纳入对外担保管理,为境内机构提供的反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公司如果要对外进行担保的话,是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的,也就是说,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在2/3以上通过的话,公司才可以正式对外进行担保。另外公司法当中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也作出了,这主要也是为了规避给公司带来一些不必要的债务债权风险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3种观点: 国企对外担保需取得董事会授权,同时不得超过净资产10%,需披露担保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公告。国企对外担保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司法》和《担保法》。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国有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需要经过董事会授权,并且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此外,国有企业还需要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具体来说,国企在对外提供担保之前,必须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并填写相关的担保申请表进行备案。在此过程中,董事会需要全面评估担保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此外,在提供对外担保后,国有企业还需要按照规定向公众披露担保事项,并在年度报告中对担保情况进行公告,以保证公众知情权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当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担保行为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国企在提供对外担保时需要注意哪些风险?国企在提供对外担保时需要注意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的风险。在担保行为中,企业需要充分评估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以及可能面临的市场变化和经济风险等因素。此外,在担保过程中,国企还需要注意防范操作风险,建立起对内部担保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发生。总之,国企提供对外担保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建立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以防范担保风险的发生,同时保护公众和投资者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决策实行董事会集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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