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制度设计,是作为中间人,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加快拆迁进度,致使部分地区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而按新条例,今后将被推至前台,开发商、拆迁公司则不能再参与搬迁。拆迁许可证淡出舞台,并非说强拆就不存在了。有时强制拆迁是必须的,但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且由人民来制约和监督,以维持博弈的平衡。也就是说,以后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要强拆必须先向人民申请。理论上,人民既非利益主体,相对超脱,执行程序应该更公正。但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在土地财政当家的情况下,能否真正维护公共利益,取决于其能否超越自身利益。如果陷于自身利益无法自拔,公共利益只能是镜花水月。二是,司法是否,人民能否不受行政掣肘。而这一点,现实可能不容太过乐观。如果说非法强拆乃至暴力拆迁事件,是一座阴森恐怖的大殿,那“行政强拆”就是支撑它的大梁,同时又是一根扎人的刺。如何拆掉这根梁,拔除这根刺,除了理论上的人民制衡,司法外,民众监督也必不可少。那些披着“公共利益马甲”的强拆,也总是难逃民众的火眼金睛。因为对公共利益最有发言权的是公众。我们要让利益各方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通过民主辩论,形成共识。然后按照社会福利、整体收益最大化原则,或者说按照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原则,作出的决策才不偏离公共利益原则。纷繁的利益格局、多元的利益诉求,可能让执政者出现行政理性的迷失。绝对权力导致绝对,最优的办法就是对权力的分化和约束。尊重公民权益,应体现为一套公民与平等主张权利的制度设计。希望新拆迁条例,能让我们看到这样的平等与希望。拆迁过程中一定要合理合法,手续必须齐全,不能进行强拆;一旦强拆就会引起社会矛盾,导致社会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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