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一条,公司、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此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一条,公司、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公司企业可以被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对于违反该法的单位,可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单位,可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对于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单位,可被没收违法所得;对于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单位,可被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停止违法行为:对于违法经营行为,可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 吊销营业执照:对于违法经营行为严重的单位,可被吊销营业执照。
5. 行政拘留:对于违反该法的单位或个人,可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违反该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单位或个人赔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承担行政责任方面,违反该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等。如果单位或个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则需要承担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等行政强制措施。
结语
以上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一条制定的。根据该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如果公司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以上内容是关于反垄断法中有关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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