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股东涉嫌依法抽逃出资的情况下,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依法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应缴出资额60%以上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应缴出资额3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超过实缴出资额60%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300万元以上,占实缴出资额的30%以上,股东、
法律分析
在公司股东涉嫌依法抽逃出资的情况下,是否补缴出资仍然可能构成犯罪?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依法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不支付金钱或者实物的,不再是当事人是否单纯补足出资的问题,而是、依法依程序作出判决的问题,公司成立后不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抽回出资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应缴出资额60%以上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应缴出资额3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超过实缴出资额60%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300万元以上,占实缴出资额的30%以上,股东、债权人10万元以上
(1)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正常经营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3)因虚假出资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二年内出资或者抽回出资,(四)利用虚假出资或者从中提取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拓展延伸
股东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股东通过将公司资金转移为自己或他人所有的方式,造成公司资本减少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股东抽逃出资罪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股东抽逃出资构成犯罪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事责任是指股东抽逃出资构成犯罪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股东抽逃出资还违反了公司法的其他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针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要求股东停止抽逃出资行为,并返还已抽逃的资金。
2. 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向机关报案,追究股东的刑事责任。
总结起来,股东抽逃出资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公司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如果发现这种行为,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可能构成犯罪。如果股东涉嫌依法抽逃出资,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依法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不支付金钱或者实物的,不再是单纯补足出资的问题,而是、依法依程序作出判决的问题。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应缴出资额60%以上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应缴出资额3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超过实缴出资额60%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300万元以上,占实缴出资额的30%以上,股东、债权人10万元以上,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正常经营,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或者因虚假出资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二年内出资或者抽回出资,或者利用虚假出资或者从中提取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立案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10-25) 第16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
| 第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虚假破产罪 |
| 第163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
| 第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
| 第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 第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 第177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 第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 第18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
| 第185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 第185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
| 第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
| 第187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
| 第18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
| 第262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 第303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第2款) |开设赌场罪 |
| 第31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
| 第369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 第39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枉法仲裁罪 |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01-04) 第一条 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
(一)贪污、挪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
(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三)组织、领导、参加,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四)危害、走私、洗钱、金融诈骗、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10-14) 第201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 |逃税罪 (取消偷税罪罪名) |
| 第224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 第253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
| 第253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
| 第2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
| 第28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 第28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 第337条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1)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
| 第37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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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7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专用标志罪 |
| 第38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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