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和省级机关,是境外非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国家建立境外非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对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非组织给予表彰。境外非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境外非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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