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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人伤事故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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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

后未达成协议的,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一、交通事故调解程序

1、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相关的办案机关应积极的解决这类案件的理赔工作,保护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办理后相关的受害者应得到相关的赔偿,我国的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的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按照我国的司法程序进行相关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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