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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在哪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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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可以在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再次申请发给离婚证;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会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4、经过审查后,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
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是在我国民政局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都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应当在协议中确认同意离婚,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如何分割;有无子女或子女由谁抚养,另一方抚养费数额以及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以及有无债权债务及分配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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