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基本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标准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标准的居民。
以上所说的“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以所在省当年四月二三十日公布的上年度省平均统计数为准。
以上四种情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证明,上报核准;则由村委会证明,报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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