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可以由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股东对确定的认缴期限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若股东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债权人不能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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