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开具的死亡证明,是不需要再去人民进行宣告死亡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三)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
一、宣告失踪的法条有哪些
宣告失踪有下列法条规定: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可以宣告失踪,失踪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2.被宣告失踪的人出现的,可以申请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3.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应当宣告死亡。
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必须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正常情况下公民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三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只要具备以上三种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就可申请宣告死亡。
2、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该期限分为三种情况:
(1)在正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即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次日起,已经连续2年没有音讯、生死未卜;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已经连续2年杳无音讯、生死未卜。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3、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人民应当宣告死亡。
4、受申请的人民对案件有管辖权。宣告死亡,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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