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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怠于举证,承担以下哪些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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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在被告。这是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最大的不同点。如果被告证明不了对原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程序上的合法和实体上的合法,就属于举证不能,就可能败诉。

2、如果被告怠于举证,就可能会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如被告逾期提供证据,会认为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开庭时不到庭举证,会认定被告的证据不作为证据使用等。

3、《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4、《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5、《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6、《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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