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工制度,规范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调整、规范、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和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用人理念德才兼备、任人唯贤、人尽其才、甘于奉献。
第三条管理机制员工管理贯彻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做好吸引培养人才工作,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人才开发与管理,形成员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之相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有正式员工(包括直接与本公司或与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通过劳务公司派遣至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的劳务工)。公司的临时雇佣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人员参照此规定管理。公司与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部分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一章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明确各工作岗位的工作时间,加强公司员工的考勤工作,使其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公司及本公司之相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包括直接与本公司或与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通过劳务公司派遣至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的劳务工),除行政人事部另行的专案方式处理者外,均依本制度实施。
2、此处关联公司系指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以及其他基于组织架构之特殊性而与本公司共享组织资源的公司(详见本制度附件中列明的公司名称)。
第三条工作时间及适用岗位
1、员工的工作时间视工作岗位不同而分为三种,分别为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2、实行标准工时制工作岗位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一般为上午9:00-12:00,下午12:30-17:30。
3、不定时工时制。
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为商场导购、会员管理、客户服务、商场收银、保安等,其工作时间应当服从员工本人所在部门的排班计划。
5、公司将定期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更新或调整上述非标准工时制度所适用的工作岗位并对劳动合同作相应的变更。
第四条考勤管理
1、本公司员工一律使用考勤卡或考勤机进行上下班考勤登记。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或值班均需要刷卡。考勤卡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毁损,需向行政人事部申补,并支付100元重置工本费。
2、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亲自在上、下班时间于指定场所进行考勤登记,否则将视为违反本考勤管理制度。1)总经理本人及经总经理事先核准免于打卡者;2)因工出差填妥出差申请表,并已经获得有权核准者的批准;3)因故事先请假并经核准者;4)发生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并经部门经理核准者。
3、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反此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进出公司大门,应在前台考勤感应器上刷卡后方可作为出勤记录。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依本人所在部门的排班计划,根据工作性质及工作场所的不同,结合电脑考勤记录及其他相关记录实施考勤。
6、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员工其考勤管理由部门经理直接负责实施,日常出入公司门禁记录供部门经理及人事部门管理监督参考。销售人员、现场工程师或其他因履行职务而不定时外出工作者,须事先报备部门经理出勤时间及工作计划。
7、员工的考勤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含25日)。
8、员工请假,须按员工假期管理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违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迟到、早退、旷工及相关处罚
1、员工晚于规定上班时间到岗者视为迟到,员工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者视为早退。
2、员工如遇考勤卡故障、忘记带卡、忘记刷卡等情况时应及时如实向当班保安及部门经理说明情况并在获得部门经理的确认后向行政人事部备案。员工如遇前述情况且未履上述确认及备案手续的,经查证属实后视为漏刷卡一次;
3、员工在每一考勤周期内有迟到、早退情形的,均记为考勤异常并按照以下各款规定执行:1)迟到、早退、漏刷卡累计3次者,以实际迟到时数累计计算,按200%罚扣薪资;2)迟到、早退、漏刷卡累计4次者,以实际迟到时数累计计算,按300%罚扣薪资;3)迟到、早退、漏刷卡累计5次及其以上者,人事部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作旷工考勤:1)迟到15分钟至半小时(含)未经准假的;早退15分钟以上至一小时以内未经准假的;2)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续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勤,事后又无正当理由补假的;3)谎报或伪造证明,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假期的;4)利用获准的假期,从事与请假事由无关活动的;5)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作为旷工处理的
5、旷工的天数以实际旷工期间所占用的工作时间计算,不满半天的部分按半天处理。
6、员工遇有紧急情况不能按时到岗者,应最迟于上班时间后的30分钟内电话通知本人部门经理告知到岗时间并经其批准。员工应当于返回工作岗位的当天持相关证明文件补办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者、虽办理请假手续但未获准者或获准请假但逾期不到岗报到者均视为旷工。
7、员工直接外出办理公司业务不能到公司上班刷卡或工作时间外出办理公司业务不能在下班时间返回公司刷卡者,必须填写员工外出申请表,申明外出事由及工作计划,经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并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后方可执行,否则视为旷工。
9、员工工作时间外出办理私事者,如经发现,即按照旷工论处。
10、员工有旷工情形的,均记为考勤异常并按照以下各款规定执行:1)每一考勤周期内旷工1次者,给予口头警告一次;2)每一考勤周期内旷工2次者,给予书面警告一次;3)每一考勤周期内旷工3次者或一年累计达5次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1、员工有旷工情形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还将扣除同等时间内的岗位工资。
第二章员工加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的需要,加强员工的加班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公司及本公司之相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包括直接与本公司或与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通过劳务公司派遣至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的劳务工),除行政人事部另行的专案方式处理者外,均依本制度实施。
2、此处关联公司系指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以及其他基于组织架构之特殊性而与本公司共享组织资源的公司(详见本制度附件中列明的公司名称)。
3、其中本制度中关于加班补偿的规定不适用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及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岗位员工。
第三条加班管理原则
1、公司提倡员工尽其所能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内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公司原则上不鼓励加班。如因员工个人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无法达到公司的正常要求而导致超时工作的,均不能视为因工作需要而产生的加班。如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应当予以服从。公司亦将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加班补偿。
2、行政人事部有责任核对及控制各部门的加班,并随时就加班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与各部门保持沟通。
第四条加班审批及加班确认程序
1、任何部门的任何员工加班都必须事先填写加班单中部分内容,说明加班原因、预计加班时间等,并获得部门的批准;所有事先未经申请并且事后未获认可的加班均不能视为员工因工作需要而产生的加班。
2、加班结束后,员工应如实填写加班单余下内容,并取得部门的确认;上述申报及确认必须在加班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3、所有经签字确认的加班单应由各部门自行检查,核实加班记录后,由部门经理于每月最迟25日前报送至行政人事部做月度汇总;
第五条加班时间的确认原则
1、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因工作需要或经公司安排工作的,实行加班申请及审批制度。其加班时间的确认需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场所的特殊性。由于电脑考勤记录只是客观记录了员工最终离开公司的时间而不能反映员工在本人工作岗位上实际有效的工作时间,所以这类员工的加班时间由部门主管根据员工申报加班的时间预计、电脑考勤卡显示的时间记录、员工最终的加班成果等多项因素综合调整及确认员工的有效加班时间;
2、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员工,如在法定节假日经公司安排或因履行职务需要而工作的,以加班论,并实行加班申请及审批制度。加班时间的确认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确定。1)如销售、现场工程师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者,其加班时间参照现场项目客户签字的加班单为准;2)司机在法定节假日外出驾驶者,其加班时间参照乘客签字的出车登记表计算;3)其它因履行职务而加班者,以加班单上部门级经理的书面确认为准;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每月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166.6小时之外的工作时间以加班论,加班时间的确认具体按照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制度中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的工作时间确认方法进行确认。
第六条加班补偿
1、对于经公司认可的在平常工作日及法定节假日产生的加班时间,公司将按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计发加班工资,该加班工资于加班日之后的最近一个发薪日发放。对于经公司认可的在休息日产生的加班时间,公司将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同等时间的调休作为加班补偿;
2、调休的时间以各部门经理最终报至行政人事部的汇总时间为准。人事行政部将根据该汇总数据发放调休单,并在调休单上记载最迟使用期限。员工应当在加班日之后的90日内申请使用调休,因员工本人原因逾期未申请调休的,视作自动放弃,公司不另行结算加班工资;
3、行政人事部于每一公历年度届满前对员工当年度调休的使用的情况进行汇总,如经员工本人申请,但因工作需要致使公司无法在加班之后的90内安排员工调休的,公司将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计发加班工资,该加班工资于次年第一次发薪日发放。
第七条加班补偿的例外规定
1、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岗位员工一般不享受加班补偿,但如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公司将按照法定节假日的相应标准计发加班工资;
2、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总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公司将按照平常延长工作时间的标准来支付加班工资,如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的,公司将按照法定节假日的相应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章员工假期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各类假期的管理工作,使其有章可循,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公司及本公司之相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包括直接与本公司或与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通过劳务公司派遣至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的劳务工),除行政人事部另行的专案方式处理者外,均依本制度实施。
2、此处关联公司系指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以及其他基于组织架构之特殊性而与本公司共享组织资源的公司(详见本制度附件中列明的公司名称)。
第三条假期工资计发办法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依法享受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事假等假期期间,假期工资计发基数统一按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金额确定。如员工在制度工作日内享受上述各类假期的,假期日工资标准统一按照假期工资计发基数除以每月计薪日来确定。即:假期日工资标准=假期工资计发计薪日=假期工资计发.75;
第四条假期类别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可享受的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事假等。
第五条法定节假日
1、员工在每一公历年内的法定节假日为十一天。分别为新年(1月1日)、春节(农历除夕、初
一、初二)、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2、公司将根据每年及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统一安排具体放假日期。
第六条带薪年假
1、公司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每一公历年度内向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视其本人累计工作年限的不同提供带薪年假如下:1)本人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3年者,带薪年假为7个工作日;2)本人累计工作满3年不满5年者,带薪年假为10个工作日;3)本人累计工作满5年的,带薪年假为14个工作日。
2、员工申请年假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享有当年的年休假:1)本人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2)本人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3)本人累计工作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含4个月)的。上述病假的累计统计期间为每一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行政人事部将于每一公历年度届满前对员工当年带薪年假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如发现员工当年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则当年已经享受实际的年假将按照相应的假期日工资计发基数的标准扣回。
3、凡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者,自满足条件的当月起可以填写请假单,向公司申请带薪年假。
4、员工带薪年假的享受期间原则上为每一公历年度的1月1日(或符合年假享受资格之日)至12月31日。如在上述期间尚未申请享受的,公司允许顺延至次年的3月31日前申请享受,年假的顺延仅限一次。因员工本人原因逾期仍未申请享受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另行支付年假工资报酬;如经员工本人申请,但因工作需要致使公司在顺延一次后仍无法安排员工使用年假的,公司将按照员工本人年度工作日工资支付年假工资报酬。
5、特殊情况规定如下:1)凡员工年中满足申请带薪年假条件的,公司将根据员工满足申请条件的时间按比例提供一定的带薪年假,该年假享受的期间为满足条件次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2)员工中途离职者(无论因何种原因),人事部将根据员工的最后工作日据以确定员工当年按比例可以享受的带薪年假。如员工可以享受的年假尚未休毕的,公司允许其在不影响办理离职交接的前提下将所有年假休毕,公司尽可能为此提供必要的便利并希望得到员工的配合;将如员工实际已经享受的年假已经超出可以享受的年假的,超出部分公司将按照相应的假期日工资计发基数的标准扣回。
6、员工的带薪年假可以分拆多次使用,但每次使用的最小单位为半个工作日(4小时),单次休假不足半个工作日(4小时)的,按半个工作日(4小时)计算,单次休假超过半个工作日(4小时)不足一个工作日(8小时)的按照一个工作日事假论处。
7、申请程序1)员工申请年假连续3个工作日(24个小时)以内的,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单,经部门经理批准后转交行政人事部备案。2)员工申请年假连续3个工作日(24个小时)以上(含3个工作日)的,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单,依此经部门经理、上级经理批准后转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8、员工在制度工作日内享受带薪年假的,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七条婚假
1、所有在进入公司工作后进行结婚登记的员工可享有婚假。
2、员工可根据本人情况享有婚假天数如下:1)婚假为3个工作日;2)女性员工年满23周岁及男性员工年满25周岁初婚的,增加晚婚假7个工作日;3)再婚员工婚假为3个工作日;4)婚假期间适逢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外顺延。
3、申请程序1)员工休婚假应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单,并经部门经理审核、上级经理批准后,与结婚证复印件一起转交行政人事部备案;2)婚假应当在结婚登记后三个月内申请使用,如因为工作原因未获核准的,员工可以适时享受,但需事先获得部门经理及上级经理的核准。公司原则上不鼓励员工在试用期内申请婚假,试用期内申请婚假的需经总经理批准;
4、婚假必须一次性连续使用,不得分拆多次使用;
5、如员工在原工作单位工作时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因某种可以接受的特殊原因未使用婚假的而向公司申请婚假的,可由原工作单位出具相应书面证明,并盖公章。此款同样适用于结婚登记三个月之内。
6、员工在制度工作日内享受婚假的,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产假及晚育护理假
1、所有在进入公司工作后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女性员工可享有产假。
2、女性员工可根据本人情况享有产假天数如下:1)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2)女性员工年满24周岁且首次生育的,增加晚育假30天;3)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4)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5)产假期间适逢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外顺延。
3、男性员工如其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生育的,本人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4、申请程序1)怀孕女员工必须在确认怀孕后的前三个月内通知其直接主管及部门,以便公司重新安排或调换其工作;2)产假原则上应当自预产期前15天起开始累计。为此,女性员工休产假应在预产期前30天填写请假单,并经部门经理审核、上级经理批准后与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并交人事部备案。女性员工在生育后一个月内应将新生婴儿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交人事部备案。
5、女性员工在预产期前15天之前已经申请休息的,原则上按照带薪处理,但有下列两种情形例外:1)员工本人提供就诊医院的医嘱记录及病假单后,按照病假处理,病假期间薪资待遇按照本制度中相关规定计发;2)经本人申请,总经理特批后,按照产前假处理。产前假最多可以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期间扣除20%的假期日工资标准。
6、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例行产前检查视同为正常工作时间。
7、男性员工申请晚育护理假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上述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8、假期待遇1)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中的生育生活津贴及生育医疗津贴,公司不再另行发放产假期工资。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A女性员工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的正常工资收入的,公司将予以补足;B女性员工无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公司将发放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2)男性员工在制度工作日内享受晚育护理假的,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九条哺乳假
(一)休假条件和天数女员工产假期满,如果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并报人力资源总部核准,可给予不超过六个半月的哺乳假。
(二)休假规定1.员工的哺乳假必须一次性连续使用,且包括休假期间的所有公休日和国定假日。2.请长病假的女员工不得享受哺乳假。
(三)假期处理女员工哺乳假期间,月工资按基本工资80%计发,停止发放企业补贴及奖金。
第十条丧假
1、员工可视亲属的不同身份享有丧假天数如下:1)员工本人父母、子女、配偶过世的,丧假为3天;2)员工配偶之父母过世的,丧假为2天;3)员工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过世的,丧假为1天;4)丧假期间适逢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外顺延。
2、申请程序:1)员工休丧假原则上应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单,并经部门经理审核、上级经理批准后,转交人事部备案;2)丧假应当在亲属过世后半年内申请使用,如因为工作原因未获核准的,员工可以适时享受,但需事先获得部门经理及上级经理的核准;
3、丧假必须一次性连续使用,不得分拆多次使用;
4、员工在制度工作日内享受丧假的,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外出就诊假及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者需在工作时间外出就诊者,可享受外出就诊假。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者需要停止工作在家休养者,可享受病假。
2、员工外出就诊假每一考勤周期内总计限定8小时(含8小时),但单次超过4小时者视为半个工作日的病假,累计超过8小时者视为一个工作日病假。
3、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根据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享有病假天数(医疗期)如下:1)员工入职当年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即增加1个月;2)员工医疗期最高不超过24个月;3)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公司与员工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4)病假期间适逢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外顺延。5)上述病假天数累计计入医疗期。
4、病假的每次最小使用单位为半个工作日(4小时)。
5、申请程序1)员工申请外出就诊假时,需要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单,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并于就诊结束返回工作岗位的第一个工作日向部门经理提供就诊医嘱记录原件及复印件,由部门经理在请假单上签字确认就诊时间并转交行政人事部备案;2)员工单次申请病假在3天及其以上者,须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单,并经部门经理审核、上级经理批准后,转交行政人事部备案。3)员工申请病假时,需提供就诊病历原件及医院的病明或住院证明。请假一天附区级以上衣服开具的病单,连续请假三天以上,必须出具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单。如在上海本地的,必须是上海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如在上海以外其他地方的,必须是区级以上的医院出具的证明。未提供合理证明的,病假将不予核准。4)特殊情况下,如本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无法正常到岗工作的,应在第一时间口头告知直接主管或部门经理,并于返回公司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填请假单并提供上述证明,该请假单转交行政人事部备案。未补办请假手续的,按照旷工论处。
6、员工累计休病假超过医疗期而未返岗工作的,公司将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考虑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7、假期待遇:1)员工在制度工作日内享受外出就诊疗假的,扣除假期日工资标准的50%;2)员工在制度工作日内享受病假的,扣除假期日工资标准的40%。
第十二条事假
1、员工在通过公司试用期考核后,方可向公司申请事假。
2、事假核准原则:1)公司原则上不鼓励员工因私事请事假。公司只向已经使用完当年带薪年假的员工提供事假。公司鼓励员工在因私人事务需要暂停工作时优先使用带薪年假并保留不依员工本人申请优先按照带薪年假处理的权利,超过带薪事假的部分按照事假处理;2)如员工申请事假的,部门经理、上级经理及总经理有权根据工作量和员工请假理由决定是否批准。
3、申请程序:1)员工休事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单,并经部门经理审核后转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员工申请事假在3个工作日以上(含3个工作日)的,须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单,并经部门经理及上级经理批准后转交行政人事部备案;2)特殊情况下,如本人遭遇偶发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无法正常到岗工作的,应在第一时间口头告知直接主管或部门,并于返回公司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填请假单并提供上述证明,该请假单转交人事部备案。未补办请假手续的,按照旷工论处;
4、事假的最小计算单位为半个工作日(4小时)。
5、员工在制度工作日内享受扣薪事假的,扣除100%假期日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所有员工在申请假期时需列明请假期间的职务代理人,职务代理人由员工本人的部门指定。部门因各类假期需离岗时,均应以备忘录形式通知其他部门,并告知离岗期间的职务代理人。
第十四条员工在申请假期时应如实填写请假单以便正确记录休假天数,员工未填写请假单,未经批准而擅自休假、未按照本规定于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或逾期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将按照旷工处理并受到相应纪律处罚直至辞退。
第十五条所有请假需按照本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经有核假权限的人员批准后转交行政人事部备案。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经确认请假单无误后,视为准假。第四部分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
第一章劳动报酬
第一条薪资及津贴
1、工资结构员工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及绩效奖金,部分人员因工作性质享有值班津贴。
2、在职员工年终享有一个月薪资为年终奖,公司根据考核成绩增发或减发。
第二条薪资调整
1、年度调整。公司根据当年度经营情况、国家物价上涨指数和员工个人工作表现,决定当年是否调薪,以及调薪的条件和幅度。
2、特殊调整。员工表现特别优异或得到晋升,可由该员工所在部门主管申请,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调整其薪资。
第三条工资的发放每月5日为发薪日。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本人。
第四条个人所得税的代扣缴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负担,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二章保险福利
第一条社会保险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本市户籍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制度,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养老费用。缴纳基数每年根据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基数为准。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纳日期1478元至7392元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22%8%12%2%2%1%
第二条外劳力综合保险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非本市户籍职工交纳外劳力综合保险费。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本市户籍职工及已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员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第六部分晋升与惩罚
第一章员工晋升制度
第一条目的公司为了吸引所需的优秀人才,并且激发员工的进取心,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素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公司及本公司之相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包括直接与本公司或与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通过劳务公司派遣至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的劳务工),除行政人事部另行的专案方式处理者外,均依本制度实施。
2、此处关联公司系指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以及其他基于组织架构之特殊性而与本公司共享组织资源的公司(详见本制度附件中列明的公司名称)。
第三条晋升的条件员工晋升较高职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较高职位所需生产技能;
2、相关工作经验和资历;
3、在职工作表现良好;
4、完成较高职位所需要的有关课程训练;
5、具备较好的适应能力和潜力。
第四条晋升原则公司内部出现职位空缺时,首先考虑内部人员,在没有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再考虑外部招聘。
第五条晋升形式员工晋升分为定期晋升、不定期晋升和特殊晋升三种形式。
1、定期。每年1月份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及组织运营状况的需要,统一实施晋升。
2、不定期。在年度工作中,根据考核情况,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的员工随时给予晋升。
3、特殊晋升。尚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工作表现卓越,入职培训成绩卓越者,提前结束试用期,直接转正。
第六条晋升操作程序
1、行政人事部依据公司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依据考核情况协调各部门经理提出的晋升建议名单,呈报总经理核定。
2、不定期晋升的名单,由部门经理提出相关晋升建议,交行政人事部审议,呈报总经理核定后实施。
3、凡经过核定的晋升人员,行政人事部以公告形式公布。对晋升者本人,将以书面形式个别通知。
第七条晋升核定权限
1、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亲自任命晋升;
2、部门主管由部门经理提名后,呈报总经理核定,特殊情况下,总经理亦可直接任命晋升;
3、部门主管以下各级员工分别有各部门主管提出建议,交行政人事部审议后,呈报总经理核定;
第附则
1、所有被晋升员工收到晋升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内办妥工作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2、由于所管工作复杂,无法按期办妥移交手续者,可向公司申请酌情予以延长,但最长以一个月为限。
3、员工因晋升变动职务的,其薪酬由晋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4、晋升员工在新继任者尚未到职前,其所遗留的职务由公司专门指定之职务代理者暂时代理。
5、凡年度内员工受任何处罚者,次年不能晋升职位,除非总经理特别批准。
第二章员工调动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配合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适时调整公司的组织结构,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公司及本公司之相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包括直接与本公司或与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通过劳务公司派遣至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的劳务工),除行政人事部另行的专案方式处理者外,均依本制度实施。
2、此处关联公司系指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以及其他基于组织架构之特殊性而与本公司共享组织资源的公司(详见本制度附件中列明的公司名称)。
第三条调动原则
1、各部门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技能和工作能力,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合理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以达到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
2、员工应对公司依上述原则实施的工作调动服从,无正当理由拒绝调动或者在新岗位上消极怠工,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或指令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记过、解雇等处罚,并处扣款等附加处罚。
第四条调动操作程序及核准权限
1、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动工作岗位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调动理由,经部门签署意见后,交行政人事部;
2、部门经理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技能和工作能力,认为有调动必要的,应提出书面建议,写明建议调动的理由,交行政人事部;
3、行政人事部代表在收到相关后,应及时了解员工情况,必要时与员工安排会谈,如涉及跨部门调动的,还需要听取拟调入部门的意见;4、行政人事部代表完成上述所有工作后,应将了解情况呈报总经理核准;
5、特殊情形下,经部门建议,总经理可不依员工本人申请而直接任命调动;
6、凡经过核定的调动人员,行政人事部以公告形式公布。对调动者本人,将以书面形式个别通知。
第五条附则
1、所有奉调员工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内办妥工作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2、由于所管工作复杂,无法按期办妥移交手续者,可向公司申请酌情予以延长,但最长以一个月为限。
3、员工因调动变动职务的,其薪酬由调动之日起重新核定。
4、调动员工在新继任者尚未到职前,其所遗留的职务由公司专门指定之职务代理者暂时代理。第十一部分附则
第一条管理机构员工的管理机构为公司人力资源总部。
第二条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上级有关职能部门有权予以监督、检查,并提出有关的处理意见,下级部门应当执行。
第三条办法的解释和生效本制度自2007年12月25起生效,解释权属公司,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公司以前发布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仍在执行的,依然有效。
第四条本制度以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为依据,并将随公司的发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作出相应的变更。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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