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此可见,在被告人可能被判决死刑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不能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就直接判他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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