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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者的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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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物业管理公司中不同管理层次的人员及其职责。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制定管理目标和战略,中层管理人员则负责实施高层管理者的决策和方针,基层管理人员则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活动。此外,文章还介绍了岗位管理人员,他们是在一线从事管理与服务的人员,对物业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和维护,同时直接面对业主、使用人并提供服务。

法律分析

物业管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是站在公司立场上,对整个公司实行综合指挥和统一管理的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所考虑的管理问题和所从事的管理活动,都是与管理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实际效果密切相关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物业管理的管理目标和服务思想,以及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经营发展策略;根据管理与服务的需要配备人力资源;主持日常工作,定期召开部门经理或有关会议,布置工作,检查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考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工作。

(2)中层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的职责主要是执行高层管理者所作出的决策和大政方针,并使高层管理者制定的目标、思想付诸实施。中层管理人员要为他们所负责的部门制定旨在达到管理公司总目标的次一级的管理目标;策划和选择达到目标的实施方案;按部门分配资源;协调管理公司内各单位的活动;制订对偏离目标行动的纠正方案。他们向最高管理层直接报告工作,同时负责监督和协调基层管理人员的工作。物业管理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包括行政部、会计部、工程部、管理部、保安部、人事部等部门的负责人。

(3)基层管理人员

基层管理人员是指主管、组长一级的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按中层管理者指示的程序,去组织、指挥和从事物业管理的具体管理活动,如给下属人员分配工作,监督下属人员的工作情况等。

(4)岗位管理人员

岗位管理人员是指在一线上从事管理与服务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占整个管理公司的绝大多数。他们虽然没有管理下属,但他们是对物业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和维护,同时直接面对业主、使用人并提供服务,他们是物业管理与服务的最终执行者和实现者。岗位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员、保安员、电工、清洁工等。

拓展延伸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各层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

1. 项目经理:负责物业项目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负责物业服务费的收缴和管理,协调物业管理各方关系,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2. 物业服务企业经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制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负责物业服务费的收缴和管理,协调物业管理各方关系,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3. 物业服务企业副经理: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经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经营,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负责物业服务费的收缴和管理,协调物业管理各方关系,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4. 物业服务企业秩序维护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的维护和物业管理,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5. 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维修和保养,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6. 物业服务企业安保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以上人员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结语

物业管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都是公司中不可或缺的人员,他们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任务。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公司的管理目标和战略,中层管理人员则负责实施高层管理者的决策和方针,基层管理人员则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活动。他们共同构成了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体系,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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