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400条和《最高人民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确定的。根据这些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会被判刑,情节严重者刑罚更重。立案标准包括脱逃导致判处10年以上刑罚、多次脱逃、脱逃后打击报复等情况。对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可以按纪律处分处理。
法律分析
一、最新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即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情况,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国家有关权益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合法的界定,对于国家机关人员失职的,未达到立案的可以按照纪律处分处理。
结语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的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判刑标准明确,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对于严重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情况,可判处更重的刑罚。立案标准也明确规定了涉及脱逃案件的立案标准,包括犯罪嫌疑人脱逃后的打击报复行为等。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依法处理此类严重侵犯国家权益的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对于国家机关人员失职的情况,纪律处分也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一十三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本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机关依法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