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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和民法调整的劳务关系不同最本质的区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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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与判定:

1、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为职工与用人单位,并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务关系主体在法律上仅要求具有普通民事主体资格,不要求具有劳动者资格或用工资格;

2、性质不同;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4、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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