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将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者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包括脱逃造成的后果、次数、报复行为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或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以及在押人员脱逃后积极协助抓获脱逃人员的,一般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一、犯了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如何处罚
1、司法工作人员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司法工作人员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的途中。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狱外作业场所等。
在押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向提起公诉以前,正处在侦查、起诉阶段的涉嫌犯罪的人;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指控涉嫌犯罪的人;罪犯是指已经被人民定罪判刑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二)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四)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司法实务中,司法工作人员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虽然严重不负责任但与在押人员脱逃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也不能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以本罪论处。对在押人员脱逃负有次要责任,在押人员脱逃后没有重新犯罪行为,并积极协助将脱逃人员抓获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结语
司法工作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严重后果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严重后果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包括判刑10年以上、脱逃3次以上、打击报复、继续犯罪等情形。对于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次要责任且积极协助抓获脱逃人员的,一般可免除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二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三条 机关依照本节规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使用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隐匿身份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等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