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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当事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来源:339美食

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结婚登记证;

2、婚姻基本情况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婚后感情证据;

4、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等等。

注意以下证据:

1、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2、当事人婚姻的基本证据;

3、证明感情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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