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军籍,士兵,士官,军官都有军籍。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军官条例》
第十四条 授予军官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事业的贡献和在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可以按照人民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可以按照人民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可以按照人民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可以按照人民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授予相应的。
(三)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授予相应的。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军官,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军事委员会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